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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教育收费落实政策提醒告诫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教育收费落实政策提醒告诫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11号)要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双减”重大民生工程落实落地,持续加强对学校收费监管,规范教育收费行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各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下发教育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书。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严禁通过“家委会”等名义,变相乱收费。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公开。

  必须在校内醒目位置,以及学校网站、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严禁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严禁收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教育收费政策文件。

  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严禁重复、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严禁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让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家长和学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校费、帮困基金等类似费用;严禁收取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择校费、补课费等费用;严禁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四、严格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回扣、返还款等行为;严禁将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或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或资料;严禁违反规定、违背学生及家长自愿,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五、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

  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学费及其他费用过高过快上涨。严格按照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六、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严禁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未执行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强制或暗示学生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收取使用费;幼儿园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中小学校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资料、试卷、取暖、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高中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费,非学分制学校收取重修费;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高考咨询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在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恶意涨价及虚假宣传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3月1日-4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督促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管局和教育局。同时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改委、教育等部门,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畅通12315电话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严肃处理群众反映的涉嫌教育乱收费违规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经查实,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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