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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轻校外培训负担”致家长朋友的一封信

关于“减轻校外培训负担”致家长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区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出强有力的监管举措,为积极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广大中小学生及家长的权益,特向广大家长发出倡议:

一、深刻领会“双减”精神,做教育综合改革的拥护者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增进人民福祉、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决心。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教育生态,致使孩子们“白加黑”“5+2”地学习,学业负担沉重,苦不堪言。建议各位家长仔细阅读《意见》全文,全面了解“双减”政策,深刻领会“双减”精神。

二、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做孩子健康成长的守护者

  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龙成凤,但是孩子的成长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不管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要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对孩子实施教育影响。希望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努力破除“抢跑文化”“超前教育”等功利思想,不要过度焦虑,切忌把“考高分”凌驾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之上,应该尊重孩子天性,挖掘孩子与众不同的潜能和天赋,引导他们成人成才。

  建议家长利用节假日,多带您的孩子到体育馆、图书馆、少年宫、青少年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综合实践基地等场馆,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既能融洽亲子关系,又可以指导和帮助孩子们开发潜力、拓展视野、增长才干。

三、共同参与“双减”,做良好教育生态的维护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同时向校外培训机构提出如下“禁令”,特告知家长。“禁令”具体内容如下:

  1、严禁证照不全(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展校外培训;严禁不按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事项及经营活动范围开展培训。

  2、严禁未按标准重新办理线下审批手续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

  3、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业务活动。

  4、严禁校外培训机构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严禁无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从事学科类校外培训。

  5、严禁超前、超标、超纲、超范围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6、严禁线上培训机构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7、严禁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8、线上培训每课时不得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点。

  9、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严禁培训机构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不公示收费标准、无证收费、巧立名目、擅立标准、不出具发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10、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假借学校名义招生;严禁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严禁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11、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严禁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12、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

  13、严禁举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各位家长,关爱每一个孩子,引导和促进孩子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和社会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希望家长为孩子选择合规合法的校外培训机构,同时,监督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违法行为,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教育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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