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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家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市企业家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国共产党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精神,为建立常态化的企业家培养机制,着力培养造就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资金资助我市上市公司、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负责人和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创业人才(以下简称“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培训或知名企业挂职学习方式,着力培养造就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资助对象条件及数量

(一)资助对象条件

资助对象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市公司、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负责人或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创业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培训或知名企业挂职学习时间为1至12个月,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诚信守法、恪尽职守,激情奉献、勇于竞争、协作沟通、知人善任,热心公益、服务社会,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全局眼光、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经营能力,具有战略规划、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管理、财会、法律等一项或多项专业知识;

3.取得突出经营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或专长密切相关;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以下,对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5.出国(境)学习培训内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

6.赴国外学习培训的,应具备学习培训要求的外语水平;

7.选拔资助对象之前已全职在汕工作5年以上;

8.同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参加培训后继续在我市的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满3年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书面承诺;

8.所在企业主营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制造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鉴于企业所需人才结构和需求不尽相同,选拔资助对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提高标准或增加要求,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条件。曾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不得确定为资助对象。

(二)资助对象数量

我市每年计划资助的企业家共20名,资助对象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选拔确定。

三、交流培训机构要求

(一)高校:境外高校必须是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www.)和中国自查报告网范文网(www.)上公布的我国公民主要留学国家的知名院校。境内高校必须是国内双一流大学(含原国家985、211工程建设院校)。

(二)科研院所:国内着名科研院所或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境外知名研究所或重点实验室。

(三)知名企业:国内知名企业包括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评选、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上榜企业;由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组织评选、发布的广东企业500强上榜企业。国外知名企业包括上一年世界500强上榜企业。

四、资助方式和资金安排

根据资助对象在国内外学习培训期间实际支出的学习进修费用、交通和食宿费用提供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可配套一定资金,用于解决资助对象在国内外学习培训期间超出资助额度的相关支出。资助对象出国(境)学习研究期间人事关系不变,相关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赴国内外学习培训。集中或分批组织培养对象有针对性到国内外先进地区、着名企业、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等实地培训,学习经验,开阔视野、提升境界,互相总结提高,升华经营管理理念,同时加深企业家之间的沟通交流合作。国内学习培训时间少于6个月(含6个月)的最高提供2万元,超过6个月的最高提供4万元;国外学习培训时间少于6个月(含6个月)的最高提供3万元,超过6个月的最高提供5万元;国内外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二)赴国内外知名企业挂职学习。集中或分批组织培养对象有针对性到国内外知名企业挂职学习锻炼,学习先进经验、了解运作机制、提高领导能力、感觉先进企业文化、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合作交流。国内企业挂职时间少于6个月(含6个月)的最高提供2万元,超过6个月的最高提供4万元;国外企业挂职时间少于6个月(含6个月)的最高提供3万元,超过6个月的最高提供5万元。

以上涉及有关金额币种为人民币。

五、申报程序

市工信局每年根据本实施方案拟定培养计划,申请专项资金后组织申报。

(一)申报。每年由市工信局发出申报通知,由各区(县)、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华侨试验区等单位组织企业申报,申报方式采取用人企业推荐方式,由用人企业向相关市直单位或所属区(县)工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相关市直单位和区(县)工信部门初核后汇总报市工信局。

(二)审核。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提出拟培养对象名单,并在市工信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三)组织培养。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工信局确定为培养对象,进行组织培养。资助对象要与现工作单位签订培养合同。

六、申请材料

(一)《汕头市企业家培养计划培养对象申报书》;

(二)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市公司、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资格证明材料或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创业人才资格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明,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荣誉、奖励证书等;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四)用人企业简介;

(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六)承诺书。

以上资料须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

七、违约责任

(一)资助对象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培养合同,应列明学习培训内容、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得资助的,市工信局将在市级媒体予以曝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二)资助对象应在当年底前内完成培训手续办理,逾期未成行者取消资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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