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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合同

经销商合同

篇一:最新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范本)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甲方: (以下筒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佳德”品牌系列厨卫产品,就乙方经销甲方“佳德”品牌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在 市区 县开设(专卖店、专柜或专区等)销售甲方的“佳德”品牌系列产品。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日至年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3、乙方每次应在订单确认后的天内,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全额支付货款,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4、乙方应按照甲方在本协议附件1《价格表》中所示价格销售“佳德”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5、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6、甲方提供乙方高质量的“佳德”品牌系列产品。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7、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培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的销售工作

迅速展开。

8、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9、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佳德”品牌系列产品的产品类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9、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

10、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12、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13、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1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5、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16、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17、乙方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及时

通知甲方。

18、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19、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0、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 年内,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21、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万元,每完成万元的销售额,甲方承诺退还乙方保证金 万元。完成年度销售额,甲方按销售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超出销售额外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8.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8.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九、违约条款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9.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 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9.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损失。

9.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责。

9.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9.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十、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10.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

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10.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十一、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解决。

11.3、任何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的精神协商加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1)仲裁应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否则仲裁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1.4、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协议的变更:

12.1、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价格等)进行

篇二:经销商协议书(完整版)

中山快易好电器有限公司

协议编号: _______________

代理店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中山快易好电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原则条款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真诚合作的原

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产品名称

本协议中所称“产品”,是指甲方所生产的“快易好”(外销“evryway”)商用沙冰机

系列产品及其附属产品。

第三条、 业务范围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乙方代表乙方及/

或乙方的相关公司(卖场或门店)。因此,本合同中涉及到的甲方的总公司及上述各地分公司、

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机构以及乙方及其相关公司(卖场或门店)。乙方有权决定适用本

合同的相关公司的增加或减少,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订购的产品数量在50台以下的,电话下单,三小时内送货到指定门店。并实行

货到付款方式。订购的产品数量在50台以上(含50台)时,需向甲方口头或传真送交进货计

划,以确保有货或备货,甲方在接到进货计划后 1 日内答复乙方。乙方将预购货款汇入或转账

到甲方账户内(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不得将货款支付给它方员工个人或个人账户)后,甲

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发货。

第五条、市场价格及市场规范

1. 乙方可享受甲方的所在区域最低经销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批发商供货

价及零售商供货价供给零售商及批发商。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甲方建

议零售价售给终端消费者( 二级批发商供货价、零售供货价、零售价由甲方另行通知 )。

2. 乙方的促销员不得诋毁甲方品牌的产品及商誉,不得有损害甲方、消费者及其它与甲方合

作的批发商的行为。促销员在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一切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负有连带

责任

第六条、物流管理

1. 为节省乙方库存成本、物流成本及时间成本,甲方遵循就近原则,在乙方所在批发市场附近

建设仓库。

2. 甲方负责将乙方所需产品运送到乙方门店,期间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3. 货物在交付乙方并经验收后,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 如承运方是由甲方指定的运输公司,则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损毁和相关赔偿由甲方负责与

相关运输方处理,乙方在收货时必须予以验收签字确认,发生损毁的须由乙方和运输方双方

签字确认具体损失详细内容,没有运输方和乙方的签字确认,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如承运方是由乙方指定的运输公司则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损毁和相关赔偿由乙方负责与相

关运输方处理,甲方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损失。

6. 坚持存货的“先进先出”原则,防止库存呆滞、积压,及时通过促销或调拨盘活呆滞库存

7. 制定存货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程、标准化办事,加强货物进出库存库管理。

8. 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呆滞和损失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责任

1. 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均符合国家《商标法》,电器行业执行标准和相应法规要求。

2. 甲方将全力配合建立规范的价格体系与良好的市场秩序,统一供货价,控制货物的流向,确

保市场稳定,规划经销网点,制订统一的专卖店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

3. 甲方有对专卖店运营管理检查、考核、指导的权利。

4. 甲方要阶段性的给予乙方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甲方发放《产品使用常识》和

《终端销售技巧》等资料,指导乙方。

5. 根据市场的需要开展统一的广告、公关促销活动。甲方给予乙方自有或分销商门店POP、立

牌等售点物料支持。

6.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甲方(达到甲方所规定的销售量后所有权转为乙方)

7. 甲方根据售后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供售后服务保障。

8. 甲方每月不定期派人对乙方进行库存及残次管理,乙方必须配合与支持。

9. 甲方将广泛听取各商家及第一线销售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不断生产出适合用户需要的新产

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10.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市场拓展,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市场开发工作与维护。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责任

1. 努力完善卖场或门店形象、库存、人员、市场开发、售后服务的管理;执行甲方有关规范市

场秩序、物流结算等相关规定。

2. 按甲方计划完成市场布局的建设,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市场布局的要求,则甲方有选择新

网点(经销商)的权利。

3. 不得私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

事项均须经过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协议。

4. 乙方有责任向所有用户说明及介绍甲方产品的正确安装和使用方法,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5. 乙方应同当地工商、质检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甲方产品的社会形象。

6. 快易好字样的专利及注册商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生产快易好

商标及图案的产品或其他广告品投向市场。

7.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市场拓展,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市场开发工作。

8. 乙方必须保证货源产品顾客可视位置,有合理安排货架,不得出现藏货现象。铺货货架双方

协商

9. 乙方不得发表和实施将会或可能对甲方的业务、信誉和企业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言论和

行为。如果出现了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假冒快易好产品、负面报道等)要积极

协助甲方予以解决

10. 积极的协助快易好公司业务人员市场工作,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第九条、售后服务

1. 甲方为其产品提供的保修期限以消费者购买日期为准,具体条例详见《售后服务管理规

定》。

2. 乙方退换货的数量以乙方仓库验收为准。

第十条 协议解除条款

1. 乙方不执行双方约定的有关条款时,甲乙两方可解除协议。

2. 乙方明显有违背信用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可解除协议。

3. 乙方有妨碍正常的连续经营活动时,甲方可解除协议。

4. 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协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司法途径

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约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时间:从甲乙双方签约盖章之日起 20年月日止。合同履行完毕后,如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续

约一年。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中山快易好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篇三:经销商合同书(最终版)

合同编号:

二零一三年

甲方: (以下称甲方)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 合同的基本内容

1. 本合同有效期自月月日止。 2. 经销产品:甲方的。

3. 经销地区: 限在地区经销(以下均表示为「经销地区」)。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可以在「经销地区」以外尚未有一级经销商的地区销售. 4. 经销方式:

甲方授予乙方在上述地区一级经销的产品经销权。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应向甲方购买产品,并透过乙方自有的渠道及销售网络,从事产品的推广销售。乙方应自行承担因购买产品、渠道维持、对外销售等所需的相关费用。本协议不隐含代理权的授予,任何一方均不能向第三者代表另一方,若由此而致使另一方受损,则造成损害的一方须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5. 甲方同意按合同书内容提供乙方相关的产品、技术、销售等协助。

6. 乙方同意以经工商管理机构核准的法人身份使用甲方企业标记, 经销甲方产品。 7. 乙方同意按合同书内容及其它经双方认可的规则,经营产品销售业务。

8. 合同签订手续

1) 本合同书乙方须加盖其公司印章, 并将其公司执照复印件、公司简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交至甲方,如乙方有需要,甲方也可以提供上述文件。

2)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如有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等事情,均须向甲方提出申报书以及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后的相关变更资料。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有家电产品及投影机

销售、经营及安装维修服务等项目。

9. 品牌使用

1) 合同期内,特许乙方销售,以正当商业行为使用“品牌商标”,并得标明其为「经销地区」内产品指定合法经销商。

2)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经销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当无条件的停止使用任何“品牌商标、LOGO、以及含有品牌商标、LOGO的店面装饰及物品”,且无条件的依据甲方的指示处理含有前述商标、LOGO的物品以及店面装饰。

10. 禁止条款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 自称为除甲方授权经销产品外其它事项的甲方代理;

2) 代表甲方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缔约或其它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行为。

3) 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以甲方或甲方经销人的名义行事,以致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他方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二、 甲方应提供的相关协助和责任

1. 甲方将不定期规划行销活动以利乙方进行市场销售。

2. 甲方依据市场销售状况,自行决定提供乙方在「经销地区」内销售的产品彩页,特点、功能、技术规格、产品营销等培训,以及维修「经销产品」时的技术支持。

3. 甲方保证所提供商标合法性。

4. 甲方可参与乙方展厅的设计,并提供陈列展示的建议方案。

5. 甲方将提供一套完整的经销合作资料给乙方;这套资料包括销售手册、产品培训等。 6. 甲方可协助乙方在 「经销地区」内开发次级经销商。乙方同意依据采购数量给予次级经销商甲方建议的优惠价格。

7. 甲方有权取得乙方开立给客户的发票复印件及客户保修卡的复印件资料,以进行各项市场行销补助的计算与验证,并保障消费者获得售后服务的权益。

8. 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而有破坏甲方市场行销或中伤品牌的事情(例如:恶性竞争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销售本产品等行为),甲方有权经通知后暂停出货给乙方, 情节严重者须立即终止本协议。

三、 乙方应具备的条件和责任

1. 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间内, 积极拓展用户,推广甲方品牌,以合法方式从事经销产品的商业活动,并尽一切努力将「经销地区」内「经销产品」的销售最大化。乙方同意定期向甲方提交「经销产品」销售报告,其中包含市价、销售量、竞争者趋势、产业信息与供需趋势。 2. 经销数量约定:乙方每年各「经销产品」的销售量均应符合双方协商确定的销售数量,达成销售目标。若乙方未达成销售目标,甲方有权加入其它经销商共同销售完成业绩,或单方终止合同。

3. 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和技术工程师来配合市场销售的需求,全面了解系列产品的特性及用途,并能够承担培训,现场检测服务和操作示范等任务。

4. 乙方仅被授权销售品牌 【产品】。乙方应尊重和保护「产品」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甲方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及非商业目的。

5. 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若发现有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或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投诉,应及时与甲方人员联系,并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类事件。

6. 乙方在经销「产品」过程中,应保持良好商业信誉,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维持产品形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做出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

7. 乙方在销售产品后,除应依法开立合法有效的发票给客户外,还应立即为客户登录客户保修卡并按规定回传甲方,以确保客户获得售后服务的保证。

8. 乙方在产品销售、安装、调整产品过程中,应做到客户满意度的最大化。在产品保修期且无论是否在本经销协议有效期间,如有客户反映产品不良或有瑕疵时, 应立即到达客户处,做产品初步检视及故障认定,经认定后并依甲方售后服务作业程序进行维修事宜。 9. 乙方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无论是否提供安装服务,均应向客户说明本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功能介绍、安全注意事项及危险发生时的紧急处理方式等。

10. 乙方对于接收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保证谨慎管理并防止外流/盗用/未授权复制等情况;如乙方或其下级经销商将资料外流复制给他人或移作他用,经甲方查证属实,甲方须立即终止本合同,并依情节向乙方索赔。

11. 乙方承诺不得展示、销售非甲方供应的同类产品,但乙方经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者除外。 12. 乙方不得在「经销地区」以外的非授权地域内进行产品的任何推广或销售活动,但事前经甲方书面同意者除外。

四、 经销政策

1. 产品价格

1) 甲方供应乙方的产品种类及建议市场零售价双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确定。

2) 合同期间,甲方视市场状况随时调整乙方对外的产品建议销售价(以下简称零售价), 乙方应当尽最大程度配合,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合理利润。

3) 甲方有权按照市场情况调整价格,并相应调整乙方的进货价,且该项调整应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乙方。所有价格调整生效日之前的供货价格仍依价格调整生效日前双方的约定保持原价格,并按原定交货期交货。

2. 订价结构

1) 乙方对产品的对外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提供的建议市场零售价;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价格管理,如恶意以价格破坏市场秩序,或以不当方式伤害甲方产品的市场名誉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停止供货,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异议。

2) 如乙方确有大型大量工程个案,需以低于最低限价争取订单时,须事先申报,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以特案方式处理。

3. 价格保护

当签约产品价格调整时,甲方将在新价格执行前一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并 对乙方在价格保护期内给予一定的价格保护,特价机种、样机及特批专案不享有价格保护。 1) 价格保护期:新价格执行日 前7个日历日内 ,例如:1月30日为新价格执行日,则价格保护期自1月23日至1月29日 。

2) 价格保护范围:乙方在价格保护期内或之前已下的订单,而甲方在价格保护期内或之后交付给乙方的产品(以甲方出货日期为准)。

3) 价格保护终止: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价格保护。

4. 结算及付款

1) 甲方售予乙方的「经销产品」,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或订单时,乙方即应向甲方付清100%的货款,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即安排出货。若甲乙双方另有约定者,则依约定执行。 2) 甲方依乙方付款情形相应提供合法的增值税发票。

5. 交货期及运送、危险负担

1)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或订单,且乙方付清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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