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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工作计划5100字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工作计划5100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9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13号)及《xx省大气污染物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特制定****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年,各地pm10年均浓度达到《贵州省**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核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61mg/m3以下。**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已达到或超过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试验区),pm10年均浓度应保持和持续改善;未达到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试验区),要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指标。

 

(一)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

 

**年,编制兴义市建成区10t/h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案,重点淘汰城市建成区及燃气管网已覆盖地区燃煤小锅炉,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淘汰方案上报州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确有必要保留的燃煤锅炉,市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责任单位:兴义市人民政府;州质监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工信委指导、协调、配合)

 

工业园区及化工、制药等产业聚集区着力推动建设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环保局、州质监局指导、协调、配合)

 

2.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

 

**年完成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燃煤发电2号机组的旁路封堵(脱硫)(见附表1),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均建设脱硝设施(见附表2),已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的企业必须对低温低负荷时段脱硝设施退出投运情况进行技术改造,确保机组负荷在50%以上脱硝设施稳定正常连续运行。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安装脱硝设施;推进燃煤电厂、水泥、铁合金等行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除尘设施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州发改委指导、协调、配合)

 

3.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各地制定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完成全州范围内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州商粮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质监局指导、协调、配合)

 

火电、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部分地区或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4.城区扬尘污染控制。

 

**年,各县(市、试验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地和道路交通扬尘管理措施及办法,施工现场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墙、出口设置冲洗装置、主要道路实行硬化处理、渣土运输车辆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指定路线运输;加快在城市建成区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义龙头试验区管委会;州住建局、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县(市、试验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5.机动车污染防治。

 

**年底,全州淘汰现有黄标车总数的50%(见附表3),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和运营的黄标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商粮局、州交通运输局指导、协调、配合)

 

通过在县(市、试验区)城市主城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或采取经济补偿等方式,推动黄标车淘汰。(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指导、协调、配合)

 

加快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同步发放,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严格执行定期资质认定、规范管理、严把检测质量关。对不达标车辆不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州质监局指导、协调、配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

 

完成**年上级下达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见附表4)。(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工信委、州发改委、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2.压缩过剩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提升改造、集约布局、搬迁入园、关停并转。(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加大环保、节能、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指导、协调、配合)

 

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三)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年,兴义市城市建成区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开。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责任单位:兴义市人民政府;州环保局、州城乡规划局指导、协调、配合)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工信委、州发改局、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原煤入选率。(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能源局指导、协调、配合)

 

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能源局、州发改局、州住建局指导、协调、配合)

 

(四)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肓目扩张。(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工信委、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年按要求推进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铁合金、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委指导、协调、配合)

 

(五)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制定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按进度推进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升级,提升污染防控、治理水平。大力开展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标杆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工信委、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六)建筑节能

 

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县(市、试验区)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建筑。(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住建局指导、协调、配合)

 

(七)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9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年,每月公布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43号),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年底,兴义市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责任单位:兴义市人民政府;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三、年度实施计划保障措施

 

(一)分解实施

 

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保障措施。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资金投入

 

推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积极向国家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支持及贵州省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贵州省节能减排省级专项资金和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政策保障

 

1.强化组织保障。

 

州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全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统筹协调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及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应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整治任务,确保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

 

2.健全考核与奖惩机制。

 

按照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地**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州政府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3.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4.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推动公众参与。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环境空气保护的重要性,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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