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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自查报告

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自查报告

 
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行政执法目的,对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证据、经营财产予以强行控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严格的法定性、限制性、程序性要求。依法、有序、有度地运用行政强制,是加强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对营造良好的工商行政执法氛围,树立公平公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年中,所长组织全所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日常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为工作中本着“法定原则、适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谋利原则”。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促进了依法行政。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这一些问题: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我们有时在查封、扣押通知书中不说明适用的具体法律,只笼统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如果当事人追究起来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二、查封、扣押法定范围之外的财物。
 
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没有必要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例如,超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范围,对属于一般质量问题而不是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超出《商标法》规定的范围,对侵权行为人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以外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三、超期扣押。
 
扣押时效届满,法律规定视为扣押措施解除的情况下,不主动向涉案当事人返还被扣押的财物,继续实施扣押。
 
四、查封、扣押行为在先,立案行为在后。
 
从法理上和逻辑上看,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发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即立案之后才能实施查封、扣押。考虑到办案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法律、法规允许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针对上述在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积极改正,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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