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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艺演出严格管理报告

市文艺演出严格管理报告

  市政府:

  接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我市涉外演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的批示后,我局非常重视,立即责成办公室协调市场处、艺术(外事)处、演出公司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市场准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规定:“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是营业性涉外演出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无权设立营业性涉外演出的准入。

  二、关于营业性涉外演出的监管措施

  法律规定市级文化行政部门不能设立营业性涉外演出的许可,审批关口不能前移。尽管如此,我们按照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制定了对我市营业性涉外演出的监管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我局将积极与省文化厅沟通、协调,对经过省文化厅批准的,在我市举办的营业性涉外演出活动,建立抄告或备案制,为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涉外演出活动的管理奠定基础。

  (二)对在我市举办的营业性涉外演出活动,我局在争得省文化厅同意的前提下,我局艺术(外事)处或市场处将联合演出场所属地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控,严肃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控的重点:

  1、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2、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之观众的;

  3、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4、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四)对营业性涉外演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我们还将上报省文化厅和文化部对违法行为进行追加处罚。

  (五)为了杜绝类似“中韩歌星演唱会”事件的发生,要求主办、承办单位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周密细致的合同,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演出活动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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