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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定规范村规民约自查报告

民政局制定规范村规民约自查报告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深化以法治村(社区)工作,推进村(居)民依法民主自治,不断改善基层治理结构,努力提升村(居)依法自治能力,扎实推进村(居)自治工作。现将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完成情况
 
我县从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分三个阶段,利用8个月时间,由民政局分管领导牵头,基层政权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48个乡镇所辖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完善进行了深入指导,充分发挥了乡镇的主体作用和村(居)民积极参与的积极性,按时、按质完成了工作任务。20XX年3月始,县民政局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对全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完善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主要通过“查、看、访、电话询问”等形式对全县517个行政村,10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和完善情况再次进行了督查指导,对未完成及制定不规范的村(社区)进行现场指导,提出整改要求,有效调动了村(居)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的主动性,形成了党员干部、村(居)民人人出谋划策、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截至目前,全县517个行政村,105个社区全部完成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从内容来看,共涉及环境卫生、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15个大项,重点围绕民生民情内容制定,如涉及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尊老爱幼、维护环境卫生等内容的都在400个村以上,有力促进了乡风文明、净化社会环境村(居)民自治建设进程。
 
二、主要做法
 
一是高度重视。自省、市委出台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相关文件以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县委政法委书记专门带队到达州、德阳中江等地学习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和完善的先进经验。县民政局积极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和完善的相关工作,成立了指导小组,深入各乡镇、村(社区)进行巡回指导,促进了工作的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完善摆上了议事日程,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培训会议,出台了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相关文件及方案,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并建立督查机制,由乡镇纪委不定期对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形成了具有“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的高效合理运作体系。
 
二是精心组织。20XX年10月,省市民政部门到我县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完善情况进行专题督查调研,指出了制定和完善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县民政局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协调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等单位,对乡镇民政干部进行了专门的培训,针对我县实际情况,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负责同志就德阳中江“三上三下”工作经验进行解读,对制定和完善中的时间节点、关键内容、语言描述、征求意见、形成文稿、居民承诺等环节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县民政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纳入民政工作年度考核,同民政资金的分配挂钩;县司法局、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领导就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和完善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通过专题培训会,基本形成了全县上下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拓展了工作思路,指明了工作方向,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完善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是提炼总结。通过督查指导,乡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完善中亮点突出、特色鲜明。关田乡突出在征求村(居)民意见上下功夫,做到了征求到户;大河镇在党委、政府重视上下功夫,全镇所辖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由党委书记亲自把关、审核,突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时效性和操作性;东榆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下功夫,注重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注重每一条内容的描述,将农村红白喜事的随礼写入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得到了村(居)民的好评及认可。在此基础上,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共同总结提炼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完善“七步法”(即:宣传动员、形成初稿、村民讨论、合法审查、张榜公示、表决承诺、公布实施)。真正形成了党政主抓、村(社区)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三、存在问题
 
一是存在实用性和操作性的缺陷。部分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简单,可操作性不强,通过督查发现,较少部分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流于形式、无特色,随大流,只图完成任务的现象突出,没有可操作性,形同虚设。
 
二是存在领导重视不到位的现象。极个别乡镇主要领导根本未重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工作,认为此项工作可有可无,安排民政干部作了就是,未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存在程序不严谨和工作不扎实的现象。个别乡镇在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过程中程序不严谨,没有广泛向群众征求意见建议。有的村(社区)在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不召开村(居)民会议,只是村(社区)干部私下商定;有的村(社区)虽然召开村(居)民会议,但所做决议并不符合法定人数。部分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没有向村(居)民公开,影响村(居)民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知情权。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强化宣传。要加强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正确认识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是修订完善。继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修订完善的过程中,要反复入户征求群众意见,广泛达成共识,引导群众积极献言献策,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情、合理、合法的修订完善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三是加强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和完善存在较多问题的乡镇、村(居)进行监督指导,充分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让工作抓到点子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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