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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推动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工作,依据《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省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绩效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各省级人民政府。

 二、考核组织

  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组成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形成年度考核报告。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基础类指标和特色类指标。

 (一)基础类指标

  基础类指标包括路况水平、运行机制、资金保障、服务效益等。

  1.路况水平包括列养率、硬化路率、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重大事故发生率、危桥和危隧占比;

  2.运行机制包括路长制运行、乡级专职人员设置、路产路权队伍建立、公益性岗位设置、农村公路纳入考核等情况;

  3.资金保障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经费的保障情况、县级财政对机构运行及人员经费的保障情况;

  4.服务效益包括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率、路况满意度、农村物流满意度。

 (二)特色类指标

  包括开展交通强国试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灾毁保险、信息化应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等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省级自评。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农村公路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考核年度1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

  (二)抽查复核。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利用信息化考核系统、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可委托第三方负责。

  (三)综合评定。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根据自查报告和抽查复核情况,确定考核等级,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五、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20分。考核得分为基础类指标和特色类指标分值之和,其中基础类指标满分100分,特色类指标满分20分(具体分值见附件)。评分结果按照分值分为三档,获得80分及以上评定为优秀,60分至80分评定为合格,低于60分评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公告与使用

  考核结果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并向社会公示。

 (二)奖励与表彰

  根据考核结果,将成品油消费税用于农村公路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资金Q。奖励资金分为三部分:优秀奖(80%Q)、专项奖(10%Q)、进步奖(10%Q)。

  优秀奖仅奖励评定结果为“优秀”的省份,具体奖励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若m个省份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分值分别为M1,M2,……,Mm,则Mi省份的奖励资金为:

  专项奖的奖励资金分配方式为:

  路况水平、运行机制、资金保障、服务效益四项考核指标单项分值排名第一的省份,各获得专项奖奖励资金的25%。单项分值并列第一的,平分该单项奖励资金。

  进步奖的奖励资金分配方式为:

  年度分值排序比上一年度提高五个以上名次的省份,平分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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