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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财务管理办法

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规定及**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机关及局属单位。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条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严格按照财政要求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违规私设、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三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四条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应指定处室负责财政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工作,设票据管理员,建立票据台账。

 第五条票据由指定处室统一开具,不得私自购买和使用非法票据。严格按顺序号使用票据,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和发票,不得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票据使用完后,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印章管理

 第六条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变动,应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章。

 第七条银行预留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应分开保管,保管人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管理

  根据市财政局布置的年度预算编制任务,由办公室及时下达至各处室、中心。

  “一上”时,各处室、中心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测算年度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含物品和服务)预算,并说明政策文件依据、资金用途、测算过程和绩效指标等,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全口径编制收入计划和支出预算,经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一上”预算。

  “二上”时,办公室按市财政局“一下”控制数,调整完善并生成“二上”部门预算草案,经主要领导审批,报分管市领导审签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下”时,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按要求及时批复所属单位。

  第九条决算管理

  办公室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支、往来款项和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做好决算对账工作,按照编报口径,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决算报表,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报送市财政局。

  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按要求及时批复所属单位。

 第十条总体要求

  各部门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使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预算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验收等工作,由具体责任处室、中心负责实施。

  各处室、中心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支出和预算执行进度。各项经费开支应严格履行审批、审核、报销程序,严禁虚列支出或者转移套取预算资金。

  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将年度部门预算说明、部门决算说明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在局内政务公开网或公告栏上不定期公示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加班餐等费用支出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章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非财政拨款收入等。

  第十二条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根据经费来源及性质,分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的规定,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所有经费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内容必须真实,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由业务经办人签字,经业务主办部门负责人初审,并按规定的流程和权限报批。做到: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凡应纳入公务卡结算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经办人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报销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单,并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原始单据,按照审批流程和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单位财务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记录进行核实,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经办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经费支出的审批流程和管理

(一)业务经费开支管理。根据情况实行事先审批流程:

  1、常规性的办公开支及3000元以下的业务开支,需事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合理安排资金后,方可实行。

  2、专项业务经费开支3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办人所在处(室)、中心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和局分管财务领导共同签批;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局分管领导和局分管财务领导共同审签后,局主要领导签批。

  3、临时性活动、会议及培训。经办人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由处(室)、中心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和局分管财务领导共同审签,局主要领导签批。

  4、大额经费支出。单项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党组会研究决定。

  (二)经费报销管理。具有完备的书面报批资料,由经办处室填写报销单,会计人员审核后,按照以下报销审批流程和权限签批报销。

1、局机关

  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

  报销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和局分管财务领导共同签批。

  报销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和局分管财务领导共同审签,局主要领导签批。

2、局属单位

  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中心负责人签批。

  报销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后,报局分管领导签批。

  报销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签,部门主要领导签批。

第十六条差旅费管理

(一)差旅费管理按照《**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异地参加业务会议培训、调研学习等,必须实行出差报批制度,由出差部门填写《出差审批单》,按照《**局考勤与请休假规定》审批。

  (二)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借工作之便,借道旅游;不提倡、不鼓励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或因私停留、绕道等行为(含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确有需要的,须提前向单位领导报告审批(含节假日),其间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工作人员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按照《**市市直机关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以及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执行。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不包括因经常性工作事项而发生的公务出行,按照“先审批、后出行”的管理程序,根据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调研通知、检查通知等书面材料,填写出行审批单,按照《**局考勤与请休假规定》审批。

  (四)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七条会议费管理

  (一)会议费管理按照《**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次数,单位组织的业务性工作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普通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二)会议地点应就近选择,原则上应在政府所属场地召开,确需在政府所有场所之外租用会场,应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三)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票据等凭证。

 第十八条培训费管理

  (一)培训费管理按照《**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费指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二)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原始票据等凭证,师资费应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等。年度执行中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应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费管理按照《**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市市直部门和各区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接待管理,坚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本局可协助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安排简餐,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跨岛之间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工作等临时性公务活动视情况可安排简餐。安排简餐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凡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二)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凭证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夜餐费管理

  夜餐费管理按照《**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办法》及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超过一定时长,填写《加班和夜餐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开支夜餐费。

(一)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3小时及以上,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限额标准40元;连续加班超过次日凌晨的,可在夜餐费限额标准内开支2次。

  (二)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连续加班满3小时不到8小时的,可参照夜餐费限额标准开支1次;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可参照夜餐费限额标准开支2次。

(三)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已安排统一就餐或领取伙食补助的工作人员,不得再安排夜餐。

 第二十一条媒体宣传经费管理

  媒体宣传经费指单位向媒体单位采购的公共文化服务,并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刊播所需支出的经费。

  媒体宣传经费由各处室、中心按实际需求报综合处,综合处统一汇总按照《中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媒体宣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报市委宣传部审核。

  第二十二条课题费管理

  课题费管理按照《**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我局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通费管理

  交通费管理按照《**市市直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我局公务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出国经费管理

  因公出国考察的组织管理及出国经费预算管理按《**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务劳务费管理

  考务劳务费管理按照《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教务劳务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六条福利费管理

  福利费管理按照《中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我局福利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津补贴标准,严格按市政府有关规范津补贴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局预算、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局关于公务用车及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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