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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通知

  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通知

  为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持续保持检测监管高压态势,规范治理检测市场秩序,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整治目标对象

  (一)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持续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压实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完善检测信息化平台建设,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检测市场环境。加强对检测机构尤其是分支机构(分场所)的监管力度,有效打击遏制虚假检测行为,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检测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推动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点整治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取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所有检测机构,重点是省内、外检测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测分支机构(分场所)。

  (三)专项整治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141号)

  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建办〔2016〕299号)

  3.《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建函〔2018〕598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业务委托行为的通知》(*建函〔2018〕803号)

  5.《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厅字〔2019〕361号)

  02 专项整治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或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工程项目(含未批先建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

  3.其授权的见证人员未通过能力评价且实名认证,不按信息化要求开展见证工作,检测样品不采用唯一性标识(二维码或芯片)。

  (二)施工单位

  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不按规定编制项目检测计划,其授权的取样人员未实名认证且通过能力评价,不按检测信息化要求开展取样和送检工作。

  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

  (三)监理单位

  1.其授权的见证人员未实名认证且通过能力评价,不按检测信息化要求开展见证和送检工作。

  2.对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现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行为,不及时上报制止等行为。

  (四)检测机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伪造检测数据、篡改检测数据。

  3.收取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样品、送检样品与现场见证取样样品不符,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

  4.检测能力、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场所环境等,未达到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规定要求,检测分支机构(分场所)违规从事检测活动。

  03 整治实施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2年3月份)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开展检测市场调查分析,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准备开展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4月1日至5月30日)

  各企业、检测机构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形成工作台账和整改清单。各检测机构在省检测监管平台如实填报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分支机构(分场所)情况,及检测技术人员(含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主要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等相关信息。

  (三)检查督导阶段(2022年6月上旬至年底)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所有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对每家检测机构收样区、实验室人员操作能力、不合格报告后续闭环处置、检测样品分类留置和仪器设备台帐进行重点检查,并随机抽取不少于1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各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各市、州质监机构将专项检查的情况,于3月30日前书面(含电子版)报送省质安总站质监科鲁*

  在市、州检查的基础上,省厅将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以打击检测报告“不实”和“虚假”为主要目标,于7月和11月组织开展二次专项治理巡查,督促各地各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前,随机抽取检测机构名单,侧重业务量大、社会口碑差、往年检查问题多的机构。检查将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结果在省厅官网向社会公布。

  04 专项整治措施

  (一)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省厅官网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各责任主体名称,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情节恶劣的停止其执业资格。所涉及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二)对检测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省厅官网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暂停其承担新的检测业务,视具体情况对其检测资质证书作出不予延期或撤回处置。

  05 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站在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确保工程安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责,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督促企业履行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扎实推进工作。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程序,强化对辖区内检测机构检查力度,特别是分支机构(分场所)不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规定、不满足标准规范相应要求的,一律暂停其承担新的检测业务,并报省厅对其母体检测机构进行关联处罚。省厅将对工作不力,查处不严、报告不及时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制约的联动效应。

  (三)强化检测监管。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省检测监管信息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存在严重问题的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存在问题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跟踪,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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