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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斑马线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斑马线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交通文明程度,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XX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斑马线,即人行横道线,是指标示一定条件下准许行人横穿道路的白色平行粗实线以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交通标线。

  第三条 设置斑马线应当综合考虑行人横穿道路需求和车辆通行效率,保持合理间距。

  对交叉路口的斑马线,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合理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通行路径,实行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

  设有斑马线的路段、交叉路口,符合有关交通信号设置技术标准规定条件的,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行人按钮信号灯、车辆右转信号灯等设施,确保行人通行安全。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对社会公众意见的收集、论证和反馈机制。对设置不科学合理的斑马线、过街天桥、过街地下通道及其配套设施,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各区政府,依据职责分工及时调整优化。

  第五条 机动车经斑马线时,应当注意观察,减速行驶,确保行人安全。遇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应当在停止线以外停车让行;未施划停止线的,应当在斑马线以外停车让行。

  非机动车横穿道路,需从斑马线通过的,应下车推行,并遵守行人通过斑马线的交通规则。

  行人通过斑马线,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斑马线,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尽快通过。

  行人不得在斑马线上坐卧、停留、嬉闹或浏览手持电子设备。

  倡导通过斑马线靠右侧通行。

  第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行人斑马线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可以确定违法行为人的,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社会公众对斑马线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用拍照、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第七条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斑马线未下车推行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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