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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师德失范“零容忍”。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周期。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引导教师自觉守法。给予教师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中小学教师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在编教师、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和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教师。

 三、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 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和声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 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

  5.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二)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1.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2.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3.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4.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商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5. 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保教工作,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 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3. 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4.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交流、提拔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学生评价、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5. 幼儿园教师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职业操守、工作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的失职、渎职行为。

 四、处理种类与适用

  (一)本指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二)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期限:警告期限为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三)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四)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落实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依据《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

  五、处理程序

  (一)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监督等的负责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

  (二)对教师的调查处理,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1. 调查取证。学校或主管部门应当成立2 人以上调查组,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过程中, 要充分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综合运用组织谈话、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等方式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核查。

  2. 调查报告。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全面准确查明事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教师基本情况、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事实、处分依据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3. 权利保障。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4. 处理结论。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5. 复核申诉。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6. 处理解除。对教师的处理,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六、监督与追责

  (一)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落实师德师风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学校师德师风工作负总责,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 对已发现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 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整改不彻底;

  5. 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中小学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并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

  七、附则

  (一)对中小学校及教育机构其他人员进行处理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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