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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职务犯罪调研报告6200字

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职务犯罪调研报告6200


看着被告席上往日最亲近的人,年迈的父母泪眼迷惘、相濡以沫的妻子茫然无措、尚未成人的儿女无助地在内心祈求亲人回家。近年,这些似曾相识的场景在我县发生,身为局长的曾某因受贿走上审判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某局长因为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某边防支队正营级参谋因受贿将面临十年牢狱,丢了党籍和饭碗;某村主任李某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责……。这一起起职务犯罪案件在全县引起巨大轰动,也重重地冲击着公职人员的心。很多人为他们所作所为深感痛恨,也为他们的失足深表惋惜。如果能经常敲敲警钟,给他们打打预防针,也许他们就不会落到如此身败名裂的下场。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近年来,党中央、中纪委等多次强调要狠抓职务犯罪案件,要通过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腐败分子,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教育。各大报刊、网络也一直对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报道,使反腐败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人民群众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高涨。


现对我院2008年以来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从三个方面做以简要归纳:


2008年至20148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751人,案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9.04%,人数占刑事案件总人数的7.29%;其中,适用非监禁刑3842人,案件占职务犯罪总量的80.85%,占刑事案件总量的7.3%,人数占职务犯罪总人数的82.35%,占非监禁刑总人数的44.36%,占全部刑事犯罪总人数的6%。其中,贪污21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5件,缓刑7件,非监禁刑适用率为57.14%;受贿8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件,缓刑3件,非监禁刑适用率为62.5%;滥用职权9件,全部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非监禁刑适用率为100%;挪用公款2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1件,非监禁刑适用率为50%;玩忽职守6件,全部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非监禁刑适用率为10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1件,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非监禁刑适用率为100%;过失泄漏国家秘密1件,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非监禁刑适用率为100%


职务犯罪的特点


我院五年来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总体上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单一,主要集中在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和玩忽职守这五种罪名中。其中,贪污21件,受贿8件,滥用职权9件,挪用公款2件,玩忽职守6件。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占61.7%。二是量刑时适用非监禁刑比例偏高,明显高于三年刑事案件非监禁刑适用的平均值。仅五年职务犯罪案件中非监禁刑平均适用率为75.57%,明显高于2008年刑事案件非监禁刑适用率为50%,但低于2010年刑事案件非监禁刑适用率为83.33%。三是没有判处过管制型,主要适用了免刑和缓刑,且免刑比缓刑比例要高。在38件非监禁刑案件中,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为25件,缓刑为13件,分别占66%34%,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多于缓刑。  四是退赃率较高,弥补国家经济损失。从47件职务犯罪来看,财产刑到位率高于其他案由,特别是38件职务犯罪非监禁刑适用都具有认罪服罪、退赃弥补经济损失的特点,三份之一左右还具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笔者认为,当前全国上下反腐形势声势浩大,要防止不适当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现象,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要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适当适用非监禁刑,但一定要依法进行,特别是要严格掌握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决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罚。


职务犯罪直接损毁的是国家形象,破坏的是公共秩序,损害的是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县委、政府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预防职务犯罪。近年来特别是今年来,党中央大理查处腐败,我县也响应号召,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但职务犯罪仍时有发生,主要特点是:


1、职务犯罪比例持续走高,呈现突发频发之势


2008年县法院判决刑事案件86件,其中职务犯罪22人,占2%2009年判处刑事案件93件,其中职务犯罪49人,占2.3%2013年判处刑事案件125件,其中职务犯罪1315人,占10.4%,发案率持续走高,尤其2011年以来更为明显,呈现高发状态。


2、职务犯罪的范围扩大,案值逐步增高


职务犯罪发生的人员也在蔓延,不仅在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的领导身上大量发生,而且在农业领域、村民小组长等普通的职员也不断出现。2009年查处的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职工李某就是典型。同时,职务犯罪的案值也在逐步增高,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犯罪情节有趋重之势。


3、农村基层干部犯罪高发


五年来,我县共判处农村村干部7人,主要违法手段是贪污、挪用公款,金额大都在5万元以下,重点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和救灾、优抚、移民等专项款物管理等领域和环节。


4、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反侦察能力提高,侦破难度加大在“权钱交易”的行受贿案件中,往往是双方得利,两厢情愿,无人揭发,不易暴露,具有一定隐蔽性。


目前,公开、半公开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多,不仅偷偷摸摸的隐蔽干,而且还以各种借口堂而皇之公开搞,在行贿方式上讲包装,以礼代贿,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增加了侦查取证难度。如单位领导以具有审批权吃拿卡要,多人向其行贿以争取项目、获得照顾;职务犯罪往往办一案带一片,“群体效应”特征明。从发案规律看,由于一项决策从决定到实施,牵扯制约环节较多,呈现出共同参与性,往往查处一案就会牵出窝案,“群体效应”特征明显。如某单位滥用职权案为典型的窝案,单位领导及下属几个都被牵涉在内。


5、职务犯罪社会危害加大的趋势明显


职务犯罪是社会发展的毒瘤和腐蚀剂,它激化社会矛盾,损害干群关系,造成集体访,动摇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它危害国家利益,腐蚀国家肌体,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对社会各方面显现出极大的破坏力,动摇着国家稳定的根基。


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1、党性不强、道德沦丧,抗腐能力弱是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党性不强,放弃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改造是公职人员犯罪的内在原因。受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公职人员把权力当交易把职责范围内应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他们道德沦丧,失去了党员干部基本要求,信仰出现危机,产生“鱼与熊掌”兼得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贪图安逸享乐的虚荣心理;从而无法抵抗人情关、面子关,诱惑关,把党和法律置之脑后,明面上大公无私,暗地里大搞权钱交易,最终滑向犯罪深渊。


2、宣传教育不到位,个别部门预防措施形同虚设


虽然年年宣月月讲廉政建设,年年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但这些大多流于制度层面,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没有将党风廉政建设拓宽和深化,监督工作未能发动广大干部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监督与被监督行动中去。个别系统内部的纪检监察机构形同虚设,职能相对弱化,没有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3、对公职人员监督不力,尤其对“一把手”的监督软弱无力


监督制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利剑。现实情况是,各层次的监督机构和部门都有,制度也完备,但监督仍软弱无力。尤其对 “一把手”监督,处在 “上级管不着、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敢管”的尴尬境地。“一把手”权力集中,手握经济、人事大权,往往成为被腐蚀对象,己是腐败的重灾区。


4、打击犯罪力度不大,形不成强有力的威慑效应


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是职务犯罪高发的又一重要因素。一是难以及时发现犯罪。当前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建设不很发达,难以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苗头。而且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黑数(指犯罪行为确已发生,但未被发现和统计)很大,这种现象促进滋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二是现实生活中对职务犯罪的查处,障碍重重,阻力很大。职务犯罪主体往往担任某种职务,掌握一定权利,常常利用社会关系四处找人,为办案设置阻力,造成案件取证困难,难以定罪处罚。三是刑罚轻型化让犯罪分子胆大妄为。现实中,对职务犯罪分子的刑罚适用上,减、从轻处罚情节适用非常普遍,缓刑、免刑适用过滥,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掌握偏宽、财产刑使用数量又很少,难以达到遏制职务犯罪上升的目的,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5、举报不畅和公众的麻木,导致社会“潜规则”默认


现在社会,“潜规则”横行。这是社会麻木的表现,它表示社会默认腐败,心底接受并纷纷效仿腐败。实际上,大多数人心理上痛恨腐败现象,但从行为上屈从于这种现状。他们一方面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另一方面为办成事又千方百计地找熟人、托关系请客送礼,败坏社会风气。同时,举报不畅也是腐败的重要原因。为什么有的贪官恣意横行十数年毫发未损?为什么有的贪官一边腐败一边升官?关键就是缺乏有效的举报渠道。现在,许多部门也设立了举报热线、信访电话、网络投诉点,这些渠道常常热闹几天就成了摆设,老百姓或打不通,或打通了也无济于事,举报出现中梗阻。另一方面,对举报人保护不力也是举报不畅的一个原因,前脚举报,后脚被举报人获知,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事时有发生,造成有心举报但害怕打击报复,担心触犯权势难逃掣肘。因此公众对职务犯罪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宁选择沉默,知情不举,也不愿主动揭发或作证。


6、个别部门怕家丑外扬,人为放纵,导致违法犯罪越滑越深


长期以来,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使用、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有些部门领导人片面强调“能人效应”,错误地将发展经济与职务犯罪查处工作对立着看,发现公职人员存在职务犯罪问题不能及时进行批评帮助,而认为虽决策失误,但“初衷是好的”,“只要吸取教训就行了,不要挫伤干部的积极性”;有的认为虽然失职渎职,但没有中饱私囊,情有可原;更有甚者,认为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会影响经济发展,有损部门形象。即使处理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重就轻,客观上起到了姑息纵容作用。


7、制度设计不完善,让违法犯罪“有空可钻”


任何人都不想犯罪,人不是天生就贪婪,制度上的缺陷很容易给人设定陷阱。如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公民要参与经济活动,就必须依靠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依靠政府的意志决定资源分配的去向。公民或主动或被迫向官员行贿,以购买因政府管制而变得稀缺的市场资源。而公职人员处在权力的优势中,半推半就地成为行贿受贿者。因此,政府过多干预经济活动和监督制度的缺陷是滋生职务犯罪的根源所在。


8、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为职务犯罪搭建了“安乐窝”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与管理混乱、违章操作有关。“十案九违规”,有些制度只是说在嘴上、挂在墙上,没有认真执行,没有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机制。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往往认为凭借其关系网,即使犯了事也能通过关系摆平而逍遥法外。这是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敢于顶风作案,大肆敛财,失职渎职的心理基础。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化民为俗,使公职人员不愿违法犯罪


建议预防职务犯罪部门一是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入手,开动脑筋,创新形式,倡议发挥亲情效应让党员干部自觉防腐,开展“我爱爸妈,廉洁守法,团圆幸福在我家”主题活动,用子女的心声触动公职人员的心,在党员干部心理筑起一道坚固的抗腐防线,使之不想犯罪,不愿犯罪。二是从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入手,宣传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多组织像带领干部参观监狱、开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把党风廉政教育延伸到家庭、学校、社区,在入情、入理、入法、入脑上下功夫。在党员干部中造成巨大的心灵震颤,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廉政意识、公仆意识和思想道德觉悟,使他们充分认识廉洁是立身之本、处世之道和为政之要,增强“免疫力”,教育党员干部扎牢篱笆,管好自己,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化民成俗,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推行阳光行政,接受群众监督,让职务犯罪无机可乘


阳光是腐败的天敌,公开是腐败的克星。要搭建阳光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等平台,畅通渠道让老百姓参与行政、监督行政。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的力量是强大的。建议有关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和立项、工程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程序、资金管理使用等整个运行过程在媒体或行政服务大厅公告栏进行公布,对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改造、土地征用开发、社会保障和救灾、优抚、移民等专项款物管理等腐败高发的领域和环节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用阳光保障国家机体高效健康运行。


3、完善监督机制,保证监督独立,使公职人员不能违法犯罪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个具有哲学理念的权力监督思路。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对监督机关的人员选拔、资金保证、案件监督程序进行确定,保持其相对独立性,有效排除其监督活动中的人为干扰。要完善监督体系,严格行政程序,用严密的“防护网”确保公职人员不能犯罪。


4、严格行政问责,实施责任追究,把职务犯罪之门堵住关死


一要严格行政问责,提高相关部门的履职责任,查处违法犯罪不推诿、不敷衍塞责,使贪污贿赂现象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消灭在萌芽之中。二要处理违法犯罪案件中,实施责任追究,追本溯源,该查的查,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移送,秉公执法,使违法违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不侥幸过关。三要发挥人大、纪委、检察、审计及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司其职,织密社会监督网。对那些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反应大的大要案,要作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警示他人,匡扶正义,维护法律声誉。


5、防微杜渐,对职务犯罪见头就打,把犯罪消除于萌芽


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反映到哪里,哪一级党委政府都要核实查处,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快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防微杜渐,把违法犯罪消除于萌芽;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打掉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


6、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把基层干部犯罪高发的势头压下去


一要多措并举,深化乡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要理顺管理体制,实行村财乡管,完善工作机制,保证程序,保障乡村会计核算正常开展。二要加强乡村干部的任用管理。选配那些走群众路线,政治素质好、有事业心,群众拥护,业务能力强、能代表村民利益的人进村班子。三要把预防犯罪工作向乡村推进。要针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承包、青苗补偿,以及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社保资金的发放等项目和款项调度、经管等领域和环节,积极开展专项预防活动,着力防范乡村基层组织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的发生。


7、加大惩治力度,加大犯罪成本,使公职人员不敢违法犯罪


打击是最好的预防。实践证明,离开惩治谈预防,预防工作就会苍白无力。只有严格执法,严厉惩治犯罪,才能促使职务犯罪人和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才能动员鼓励社会公众有力地配合和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惩治不是唯一的手段,但惩治的目的就是要破灭犯罪分子的梦想,加大犯罪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建议立法机关加重刑罚惩罚,纪检监察机关在提高侦查水平上下功夫,多办案,办大要案,打消犯罪分子逃避侦查、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形成震慑,使其存有畏惧感,不想贪、不敢贪。


公职人员代表着国家形象,维护着国家秩序。公权要公用,权力要为民,维护好国家形象是对每一名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希望公职人员牢记使命,不负重托,时刻敲响警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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